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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作保证督查期限改正指令书送达公告(杭州欣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)
我局在查询你(单位)涉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案时,因无法经过其他方法向你(单位)送达,法律文书送达景象契合《浙江省行政程序方法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,现依法选用公告送达方法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《劳作保证督查期限改正指令书》(绍虞人社监令字﹝2025﹞164号)。
你(单位)应自送达之日起,三个工作日内向上虞区劳作保证监管执法科(地址:上虞区曹娥大街嘉和路168号,电话/)进行陈说和申辩。逾期不陈说申辩的,视为抛弃权力。
依据《浙江省行政程序方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,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,特此公告。
附件:劳作保证督查期限改正指令书绍虞人社监令字【2025】164号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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